《社团法律制度》咨询文本指出,根据第2/99/M号法律第二章的规定,政治社团是主要为协助行使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以及参加政治活动的具长期性质的组织。澳门虽然素有结社的传统,惟自第2/99/M号法律于1999年生效后并未曾有政治社团设立,现存的政治社团为该法律生效前设立。同时,本澳现行选举法例充分保障居民行使政治权利,居民亦可透过不同社团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向政府反映政策意见及建议等,无须通过政治社团的形式。因此,建议不再就政治社团作专门规范,仅为现存政治社团设立过渡规定,允许其继续存在。

      此显示,《社团法律制度》将透过不设「政治社团」专门条文的方式,消除产生政党政治的土壤,防范任何社团以政党模式运作,并以夺取公共权力、垄断政治资源、制造政治对立为宗旨开展活动,从立法目的层面杜绝社团「政党化」,同时延续澳门无政党执政的传统治理模式,不承认西式政党的合法主体地位,不存在政党参选、政党组阁、政党轮替的制度设计,从顶层架构上消除了政党政治生存的基础框架,以维护基本法设计的行政主导,及国家安全和澳门特区的政治安全。

      根据澳门现行社团法律规定,本地社团分为一般民事社团与政治社团两类。其中政治社团的定位严格限定为协助公民行使政治权利、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表达民生诉求。成立「公民社团」,必须有至少二百名平常住址在四年而享有政治及公民权利,年龄超过十八岁的市民申请,任何人不得同时加入超过一个「公民社团」。「公民社团」有权获得行政当局免费或有负担提供会址不动产。

在澳门回归前,这种「公民社团」机制,满足了澳门葡裔居民进行政治活动及参加立法会选举的政治意愿。实际上,在一九八四年第三届立法会选举之前,由于只有葡籍公民才拥有澳门立法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而当时的一九七六年第一届、一九八零年第二届立法会的直接选举,都是由「公民社团」提名。因此,先后成立了由宋玉生领衔的「公民协会」,华年达领衔的「民主协会」、李安奴领衔的「自由协会」,此后又成立了若干个「公民社团」,包括由潘志辉领衔的一个协会。这些「公民社团」都获得前澳葡政府免费提供会址。它们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参加立法会选举的直接选举,而且由于具有葡裔居民不多,而因在澳门出生而获得葡国国籍的华裔居民,却因民族认同的原因而没有参加葡人「公民社团」的活动(惟曹其真曾参与「公民协会」并因此而当选议员),因而虽然当时立法会只有六个直选议席,但只须三百多票就可获得一个议席。

而且,这些「公民社团」往往与葡国的政党挂钩,并成为葡国政党的澳门支部,实行「一个社团,两个牌子」。在澳门回归祖国前夕,立法会制定《结社权规范》,仍然保留这种制度,不过将「公民社团」改为「政治社团」。但基于《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区进行政治活动,也禁止澳门特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因而这些主要是由葡裔居民成立的政治社团,不但是与葡国政党「脱钩」,而且也自动停止活动,目前只有一个继续留存,但一直没有利用其「便利」参与立法会直接选举。

但「一鸡死,一鸡鸣」,二零一四年三月,由「工人自救会」、「民生权益促进会」、「民主起动」及「青年同盟总会」等四个工人团体(按照如今「爱国者治澳」原则衡量,这些团体都是属于「不拥护、不效忠」者)组成的「工党」,宣称已经向身份证明局办理申请成立「政治团体」的手续。该「政治社团」的负责人宣称,「工党」的主要功能及任务是参加立法会选举。因为由「政治社团」提名参选立法会的好处,就是无需再征集三百名合资格的选民联署签名,就可直接提名候选人。这就可避免再次发生参加「工党」的其中若干工人团体,在过去几届立法会选举中,在征集选民联署签名时,或是因为在所征集到的签名中,由不少参与签名的居民并不具选民资格,或是重复签名,或是为一个以上提名委员会签名等情况,而在向立法会选举管委会提名时,经依法核实并剔除不符合资格的签名后,提名委员会不足三百人而「功亏一篑」,未能参选的情况。不过,后来一直是「卖鱼佬洗身——冇晒声(腥)气」,可能是身份证明局依法拒绝了其申请。

      这就引起了警觉,因而必须籍着《社团法律制度》的制定,消除产生政党政治的土壤,不再设立成立「政治团体」的规范条文,以防范个别社团偏离公益本源、滋生派系政治倾向,全方位压缩权力化、派系化、政党化的滋生空间,从制度细节上阻断政党政治演化路径。

澳门回归祖国以来,始终始终保持社会安定、经济繁荣、民生向好的良好态势,核心原因之一在于严格遵循「一国两制」方针和《澳门基本法》制度设计,维系了无政党、无政党政治的独特政治生态。这并非临时安排,而是契合澳门宪制定位、社会结构、治理需求的科学制度设计,是保障澳门长期稳定、均衡发展的关键基石,澳门特区不应引入政党及政党政治。

实际上,澳门特区行政主导的治理体系与政党政治天然不兼容。澳门特区实行行政主导、司法独立、立法配合的政治体制,行政长官作为特区核心,统筹特区治理全局,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区双重负责,核心使命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统筹经济民生发展。而政党政治的核心是党派竞争、利益博弈、派系轮替,极易催生政治对立、派系内耗,会直接冲击行政主导体制的稳定性。

不同于其它地区依靠政党整合政治力量、协调治理关系的模式,澳门依托成熟的社团治理体系实现有序政治参与。澳门各类社团扎根基层、服务民生,涵盖工商、劳工、街坊、文教等各个领域,广泛吸纳社会各界诉求,承接社会治理、民意传递、公益服务等职能。选举中的参选组别均为临时组建的非政党团体,仅服务于选举周期,无固定党派纲领、无派系利益捆绑,选举结束后即回归社团服务本职,有效避免了政党政治常态化的博弈撕裂。同时,澳门公职人员恪守政治中立原则,保安部队、公务员体系均以中立履职、服务全民为基本准则,杜绝党派立场干预公共治理,保障公共权力公正运行。

从社会现实与治理成效来看,无政党政治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重要保障。澳门地域狭小、人口规模有限,社会结构紧凑、圈层交融紧密,全民利益整体趋同,核心诉求集中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和谐,不存在需要通过政党博弈调和的尖锐阶级对立、利益冲突。引入政党政治,只会人为制造社会分歧,将民生议题政治化、将公共事务派系化,破坏澳门团结包容的社会底色。

因此,无政党、无政党政治是澳门宪制设计的核心内容,是适配澳门特区政治体制、社会结构、发展需求的特色制度安排,也是澳门特区保持长期稳定繁荣的核心优势。坚守这一制度特色,杜绝引入政党及政党政治,持续净化优化澳门政治生态,才能持续巩固「一国两制」实践成果,保障澳门特区长治久安、永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