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新安全观察
作者: 程明萱
在巨大利益驱使下,宁波市教育局百般阻挠、拒不执行国家“公参民”学校整改政策,在软磨硬抗近5年之后,公然违规将5所“公参民”学校价值高达数亿元的公有办学权益无偿捐赠给由特定人控制的民办基金会。
另有审计表明,宁波市教育系统一些领导干部控制下的“公参民”学校存在近2亿元的账外资金隐匿、关联交易侵占资产、基建工程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事实。
“公参民”学校,是指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这类学校既享受了民办学校的收费自由,又占用了公办教育的优质资源,成为一些地方的教育“特区”和利益“自留地”。
为了整顿这种乱象,2021年7月,教育部等八部委下达《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下称“八部委《通知》”),对“公参民”学校进行整改,核心要求有两条:
第一,分类整改。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必须转为公办;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作举办的,符合“六独立”条件(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的“公参民”学校,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在履行财务清算等程序后,公办学校逐步退出。
第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公办学校退出时,其依法享有的举办者权益应当通过合法程序处置,原则上原民办合作方可优先承接,且要履行财务清算、资产评估、资产转让等法定程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按八部委《通知》精神,公办学校退出后,原则上原民办主体可优先承接公有办学权益。宁波市兴宁中学、宁波市镇海蛟川书院(下称“蛟川书院”)等“公参民”学校因符合“六独立”要求,经浙江省教育厅确认,准许其继续保持民办性质办学。
2023年7月,兴宁中学的公办方宁波中学和民办方宁波教育实业集团联合编制《规范办学体制机制工作草案》,提出研究制定公有主体退出办法,按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启动资产清算核查。民办方表示严格按国有资产评估、拍卖、转让等程序承接公有办学资产,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这本是一条合规整改方案。
然而,宁波市教育局对上述整改方案却百般阻挠、拒不批准,先是强行剥夺民办方的合法承接权,使其无法完成合法承接;后来是强行通过无偿捐赠决议,将公有办学权益无偿捐赠给“自己人”控制的民办基金会。
作为原民办方,宁波教育实业集团董事长虞哲明十分不解:“我们多次提出购买,教育局就是不同意。既然一定要捐为什么不能捐给我们?要知道,学校是我们出资办的,兴宁中学97%的投资款都是我们出的,宁波市教育局却偏要捐给毫无贡献、毫无关系的小基金会,这既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
在民办方看来,其间,宁波市教育局出于部门甚至是个人私利,将国家政策视若无物,软磨硬抗,挖空心思,胆大妄为到了令人瞠目的地步。
宁波市教育局最先的指令是,将兴宁中学的公有办学权益无偿捐赠给其直接控制的宁波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但市教育局聘请的法律顾问就否定了此方案,认为这明显违背了八部委《通知》中不得“变相举办”的规定。
此路不通,那就专门成立一个“自己人”控制的基金会承接。2025年8月,宁波储才教育基金会成立。该基金会注册资金200万元,由5个自然人各出资40万元发起。其理事长和理事,分别是宁波中学原党委书记奚曾辉、原校长李永培(审计查实,在两人任职期间曾有650万元账外资金隐匿);其法人代表龚干芳,是一个长期承接宁波市中小学大量工程业务的民企老板。
2026年2月,在时任宁波市教育局主要领导的操控下,“公参民”学校相继召开董事会,强行通过公有办学权益无偿捐赠给指定民办基金会的决议。
民办方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一、承接的基金会从未对中学履行过出资义务,不符合“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定条件。由明显缺乏兜底能力的民办弱小基金会承接如此巨额公有办学权益,于法于理不容;二、承接的基金会实际控制人与原公有办学主体存在密切关联,本质上属于“假退出、真控制”“变相举办”,违反八部门整改政策;三、绕过资产评估、优先转让等法定程序,将巨额国有资产权益无偿捐赠,无任何法律依据,涉嫌违法处置国有资产。
但民办方的意见未被采纳。2026年3月,宁波中学将持有兴宁中学的近亿元资产的公有办学权益,无偿捐赠给了储才基金会。镇海中学将蛟川书院公办方逾亿元权益无偿捐赠给了同样只有200万元注册资金的民办的宁波东方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另据透露,其它2所继续保留民办的余姚市实验学校、慈溪实验中学,其公有办学权益也被捐赠给了不同的基金会。这意味着,在宁波市教育局的主导下,宁波至少已有5所公参民学校的公有办学权益、高达数亿元的国有资产流进了私人控制的基金会。
其中最恶劣的是本该转公的蛟川双语小学被违规关停再移转。该校为镇海中学100%单独出资举办的“公参民”学校,按八部委《通知》,此类学校必须转公办。但有关领导通过“虚假关停原校、转移公办优质办学资源、新设民办主体、变更举办者”的连环操作,将全额国有资产变相转移至由镇海中学校长吴国平实质控制、11家民企发起的宁波镇海蛟川教育基金会名下,完成“假关停、真转移、暗控新主体”的违规操作。
宁波市教育局“无偿捐赠公有办学资产的整改模式”有何法律依据?宁波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王飞对此哑口无言。
但王飞内心里确实不认同八部委文件精神,公然说国家八部委文件“很奇怪”。多位知情人透露,在受到媒体批评之后,宁波市教育局有人专门组织水军为其辩解。大量水军留言竭力为宁波市教育局点赞助威,不惜公然攻击国家“公参民”学校整改政策,说“宁波市教育局没有错,国家政策本身就有问题”“对错误文件坚决抵制!”“落不落实中央文件决定权在市级单位”“没有任何文件必须执行”……因为有市教育局领导撑腰,镇海中学公办方代表在董事会上竟然声称“无偿捐赠方案并不需要依据哪条法律法规!”
多名法学家和政策专家认为,宁波市教育局的做法明显违反多个法规及政策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无偿捐赠国有资产违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该条例明确要求,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无偿捐赠无疑违反了国有资产监管义务。
违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宁波市教育局早在2023年11月就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表示:宁波中学所持有的办学权益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讽刺的是,其最终操作与公开承诺截然相反。
按该管理条例: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无偿捐赠给从来没有出过资的基金会明显违反国务院规定。
违背八部委文件精神。教育部就八部委文件解读明确要求“按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履行财务清算等程序”。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宁波的操作完全绕过资产评估、公开转让等法定程序,与政策精神背道而驰。
宁波市教育系统为何宁愿冒着违法违规的巨大风险,也要抵抗八部委文件精神,一意孤行地强行推动无偿捐赠方案呢?
一、几所“公参民”学校拥有宁波市最优质的教育资源,背后存在巨大利益。
以蛟川书院、兴宁中学为例,在宁波市初中升学率分别排名第一位和第五位,两所学校每年收取的学费分别高达逾2亿及4千多万元,学校净资产均达到了亿元以上。
对兴宁中学的审计发现,上交宁波中学的7800万元去向不明,1800万元基建工程资产流失,650万元存款被隐匿;对蛟川书院仅2016年的审计就发现,9000多万元的资金被挪用、600多万元的工资福利异常增长……
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深度参与“公参民”整改的专业人士认为,宁波市教育系统自创整改路径欺上瞒下、暗度陈仓,通过无偿捐赠基金会的方式,企图继续控制学校敛财并掩藏过往贪腐证据。
二、可以逃避监管。
“公参民”学校因特殊的体制机制,表面上打着民办学校的旗号,实际上却陷入内部人控制,导致监管缺失,基本处于空白。对民办方而言,他们一直处于边缘化地位,即使一再请求,却连学校的财报都看不到,根本无法实现监督。
以蛟川书院为例,宁波教育实业集团唯一看到的是2016年的审计报告,此后再没看到。据当地官员透露:镇海区时任主要领导下令,审计部门不得对镇海中学在蛟川书院的国有资产进行审计。这明显违反《审计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监管的缺失,这些学校自然成为系统内部资源和资金富集的“自留地”。这么大的香饽饽,又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怎么可能轻易放手?
三、无偿捐赠给指定的民办基金会,相当于将公有办学权益落入某些领导干部的私人口袋。
储才基金会在章程中规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这意味着储才基金会的理事们可以由1/3近亲属来担任。根据这条规定,有关领导可以让其近亲属扎堆任职、控制基金会。
这是宁波市教育系统的惯用做法。由镇海中学校长吴国平实际控制的蛟川教育基金会,副理事长张某某、秘书长马某某就是吴的亲友,被举报后被迫退出了基金会。该基金会一直被指认为收取蛟川书院巨额“择校费”、“赞助费”的某些领导干部的“小金库”、“钱袋子”。
多位知情人士直言,公有办学权益、巨额国有资产及学校全部财权被无偿转移至民办基金会,就等于落入了某些领导干部的私人口袋,改制学校将彻底变成这些人的“个人学校”。